大家好,我是宋继维,在加美协议中,是有一些例外情况的,也就是说,这些特殊例外的人群,也是可以从美到加之后申请庇护的。具体来说,一共有四种例外的类型:
1. 家庭成员例外情况;
2.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例外情况;
3. 签证持有人例外情况;
4. 人道主义和公共利益例外情况。
即使符合其中一种例外情况,难民申请人仍必须符合加拿大移民立法的所有其他资格标准。例如,如果寻求难民保护的人,因安全原因、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,或严重犯罪而被判定为无法在加拿大入境,则该人将没有资格提出难民申请。
第一,家庭成员,如果难民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条件,他们可能符合此类例外条件:
1. 是加拿大公民;
2. 是加拿大永久居民;
3. 是加拿大移民法保护的对象;
4. 已在加拿大申请难民身份,并被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 (IRB) 接受;
5. 其驱逐令因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被暂缓执行;
6. 持有有效的加拿大工作许可;
7. 持有有效的加拿大学习许可,或;
8. 年满18岁,并申请难民保护,并已提交IRB进行裁定。
第二,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,如果难民申请人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,并且符合以下条件,则可能符合此类例外:
1. 没有母亲、父亲或法定监护人陪伴;
2. 没有配偶或同居伴侣,并且;
3. 在加美二国没有母亲、父亲或法定监护人。
第三,签证持有人,难民申请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况,则符合例外条件:
1. 持有有效的加拿大签证(过境签证除外);
2. 持有有效的工作许可;
3. 持有有效的学习许可;
4. 持有旅行证件,这适用于永久居民或难民,或加拿大签发的其他有效入境证件;
5. 无需获得临时居民签证即可进入加拿大,但需要美国签发的签证才能进入美国。
第四,公共利益,庇护申请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况,也符合例外条件。他们在美国或第三国被指控,或被判犯有可能导致其被判处S刑的罪行。但是,如果庇护申请人因安全原因、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,或严重犯罪而被判定为不准进入加拿大,或者移民部长认为该人对公众构成危险,那也不符合例外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