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好,我是宋继维。2025年3月,我接到一个付费咨询电话。事情是这样的,这位客户是一位陪读的单亲妈妈,带着孩子在加拿大生活。后来通过朋友介绍,认识了一位加拿大公民。两个人很快登记结婚,并以夫妻的名义递交了团聚申请。可是,他们并没有真正生活在一起。结果在移民部的面试环节,他们双方对同样问题的回答大多对不上号,移民官就认定这段关系不真实,案件被拒。紧接着,这位客户收到了 Departure Order,就是我们常说的自愿离境令。
那么,她的问题来了:她本身还持有一张10年多次往返的加拿大旅行签证,未来如果再次入境,会不会被边境官员盘查?
这里就要说一下 Departure Order 的特点。它要求申请人在收到之后,必须在30天之内自愿离境,并且在离开时去边境做离境确认。如果按照规定完成了这个流程,这份离境令就算执行完毕,将来依然可以使用其他有效的签证入境,不需要额外申请许可。只是,下次入境的时候,边境局一定会对她多加盘问,毕竟系统里有过拒签和离境记录。她需要带好返程机票、资金证明,清楚说明这次的访问目的,才有机会顺利进入加拿大。
但如果没有在30天内离境,或者离境时没有去做确认,这份 Departure Order 就会自动转为 Deportation Order,也就是驱逐令。一旦升级为驱逐令,她就算有10年签证,也不能直接入境,必须先申请ARC,也就是返回加拿大的许可,才有机会再来。
所以,结论很明确:如果她当时按照要求办好了离境确认,下次入境仍有可能,但肯定会被盘问;如果没有履行自愿离境,她现有的签证会被作废,下次申请也会被拒。这件事提醒我们,团聚移民的核心在于关系的真实性,而不是一纸结婚证。如果关系不真实,最终只会得不偿失。







